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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所在分类: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及认证时间:2025-6-10 9:39:23

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将我市2025年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专业

1.我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的技能人才,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来个人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
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严禁超岗位申报。
年内无空缺岗位或未落实评聘结合要求的单位,暂不开展申报工作。

    (三)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5.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6.在县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中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7.在县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后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四)工作能力与业绩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申报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2项以上;基层及具有援藏、援疆、援青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1项以上:

    1.聘任工程师期间,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著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独著5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论文均需提供检索收录及查询结果截图、合著需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部分字数证明材料;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3名),并具有获奖证书;

    3.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为前五完成人;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前三完成人;

    4.主持或作为前七完成人承担过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6.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工程设计、建设、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或鉴定,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工程效益;

7.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承担过1项(含)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品研发、应用等项目,取得较好工程效益并获得厅局级、市级以上或央企集团、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的表彰奖励;

8.参与编制过国家、省级、市级1项(含)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该标准或规范已颁布实施,并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9.主持或作为前五完成人解决过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或对技术有较大提升,并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五)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工作实绩突出且符合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3项以上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六)继续教育

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须提供2021年至2025年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24学时以上,专业科目学习56学时以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2.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任职年限条件延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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